· 拆迁是一门技术活

拆迁是一门技术活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是一项繁杂的工作,被征收人往往无法弄清楚整个流程。房屋征收补偿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程序复杂,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规定。今天由我们来为大家捋一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流程。

首先,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共利益通常表现为以下形式: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华、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救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基于此,对公民的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作出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由其来具体承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次,作出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并且,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再次,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补偿决定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到的法定程序和条文。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是全部适用,还是应当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在此,我们希望的是,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后,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现实情况是处在征收补偿的哪一阶段,才能是更好的对症下药,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拆迁是一门技术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土地性质的不同,造就了征收程序的不同。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么征收集体土地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现在我们来给大家捋一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流程。

发布征地公告前


一、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五、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征地公告发布后


一、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

三、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到的法定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是全部适用,还是应当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在此,我们希望的是,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对于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可以准确的把握到自己的现实情况是处在征收补偿的哪一阶段,才能是更好的对症下药,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法律并非是恶者的庇护所,而是良者的凯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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