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第一部分:需要具有合法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规定可知,行政强制拆除需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且同时需要“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房屋一般位于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再次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因为房屋强制拆除涉及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利益,需要给予充分的救济时间,即满足起诉期限六个月的要求。
第二部分:催告和陈述申辩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和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需要作出书面《催告书》并送达给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同时告知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部分:需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需要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拆迁人、被征收人。
根据上述规定,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可以判断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
第四部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可以采取的法律程序
通过对上述行政强拆程序的介绍,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一般收到的政府文件包括《限期拆除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在哪个阶段启动法律程序最有利?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十年办案经验告诉您,在收到《限期拆除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启动法律程序对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