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集体土地核心程序的全方位披露
一、征地批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可知:征收基本农田、征地超过35公顷(525亩)和其他土地70公顷(1050亩)需要国务院的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征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在遇到征收集体土地时,第一要务是向政府或者拆迁人员公开征地批文。二、征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地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征收集体土地核心程序的相关解析。被拆迁人在遇到自己的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宅基地房屋拆迁时,为了核实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要求政府或者拆迁人员出示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为了核实征地补偿标准情况,可以要求政府或者拆迁人员出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政府或者拆迁人员不给我们上述文件,同时感觉到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合理,可以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