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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法建筑即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的四种类型
第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第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第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第四,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属于规划部门的常设职责,根据《城乡规划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对违法建筑的抗辩
第一、从违法建设认定主体上抗辩
如前述,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只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第二、从法律适用上抗辩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第三、从处罚时效上进行抗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可以主张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
第四、从“一事不再罚”角度抗辩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对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再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之前被拆迁人已经因为违法建设的问题,被罚款等,则在拆迁中,房屋不宜再被当作违法建设而不予补偿。
第五、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抗辩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此外,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审视拆除是否合法:具体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权限;是否对被拆迁人房屋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是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给了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等。
“拆违”如洪水猛兽,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违时,坦然面对问题,积极解决,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为您的补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