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么像她一样? “违建”也拿到补偿
方女士是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的居民。
在1996年和2002年,方女士在自己的房屋旁边分别建设了2.51平方米的浴室、10.67平方米的仓库和53.81平方米的生产用房。三处违法建筑面积共计66.99平方米。
淳安县规划局对方女士的违建行为在2007年、2009年已经对其中部分违建作出处罚。
2014年,方女士所在的千岛湖镇东庄村因千岛湖撤村建居,需要对方女士的房屋进行征收。
但是,由于方女士之前的违法建设部分在建设时已列入当时千岛湖镇城市规划区范围,方女士在建设时理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方女士的店面房和杂物房的继续存在属于无法补办手续等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因此,在3月4日,淳安县规划局向方女士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方女士在3月8日之前对该三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同年5月23日,方女士的房屋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她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虽然当初搭建这些建筑的时候,自己确实没有办理过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但是在2007年和2009年已经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于是,她找到了律所,希望能得到帮助。
在了解了情况之后,可以肯定的是方女士的三处建筑确实属于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
但是在通过对方女士的了解中,我们也发现,淳安县规划局在作出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没有告知方女士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没有告知方女士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充分听取方女士的意见,所以这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的相关规定的。
方女士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进行复查。2014年7月4日,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复议后,维持了淳安县规划局作出的决定书。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处罚?
在之后的法院庭审过程中,淳安县规划局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不需要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
但是,如果这个决定书不是行政处罚的话,杭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又怎么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直接作出不属于复议事项不是更有说服力吗?
对此,法院也认为淳安县规划局作出的是行政处罚。
因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责任一章的相关条款中,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行政相对人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所以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因此,淳安县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虽然,方女士的违法建筑由于未经审批而应拆除,但是淳安县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没有告知方女士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充分听取方女士的意见,所以该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决定书中提出“对2007年、2009年处罚过的带腾空后与合法建筑一并拆除”的要求,也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这一部分也是不合法的。
最终,法院裁判撤销2014年3月4日淳安县规划局对方女士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自从法院撤销该决定后,方女士通过与规划部门的协商,获得了补偿。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我们的房屋确属违法建筑,但是也不能放任政府部门随意违反程序拆我们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