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小村长能贪污1000万,谁给你这么大权力?
俗话说,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长不当干部。捞大钱不用做大官,小官照样能巨贪。我们的村长周增柱,位阶不高,权力不小。在任十年,对村中各项事务一言九鼎,敢说敢干。
村里的房地产开发、惠农资金发放、开发建设土地补偿等各项资金,雁过拔毛;村里有关拆迁、房地产项目更是大权独揽,通过在城市化进程中转让给开发商、政府收储、村集体自留地建房等方式,大肆捞钱。
我们的村长无视党纪国法,法律意识淡薄;我们的村长对上级组织党课、廉政课、法治课,能逃就逃、能拖就拖;我们的村长看着周边村干部财大气粗、住别墅、开豪车,也昼思夜想从房地产商处“套”钱,一个不小心就捞了个一千万。
渐渐地,我们的村长也成为了人民的典范,村长的楷模。不觉间,就发家致富,走上了人生巅峰。试问,是谁给了我们村长这么大的权力?
1、村长没有权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不是我国省、县、乡任何一级的权力机关,而仅仅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与维护社会治安。我国农村地区的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暴力机关支持的自治协调机构,这一点是和我国自古以来“皇权不下县”的优良传统是一脉相承的。
村委会主任,也即我们的村长,更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尚且不是我国国家机关的任何一级政府机构,作为村委会主任的村长,也就更没有任何传统意义权力。
村长只是我们选出来的,帮助我们协调村儿里各种纠纷、维护村儿里良好治安的普通村民中的一员。我们同村长之间的关系,就如同鲁滨逊与船长之间的关系,在权力与义务之间是平等的,而不是鲁滨逊与他的奴隶星期五之间不平等、不对等的权力关系。
2、村长还是有点儿“权力”的
既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委会不是我国的任何一级国家机关。甚至在严格意义上讲,村长都不能算作是一个官儿,那究竟是谁给了我们村长这么大的权力,让其捞钱千万,甚至因此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罚金25万,没收财产60万,收缴受贿非法所得360万呢?
一切事皆有因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展开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可以看出,村委会会帮助政府干活的,并且相关部门还会提供经费支持。我们本来不是官儿的村长,由此获得了权力膨胀和肆意捞钱的可能。尤其是在村里要进行征地拆迁、土地收储以及房地产建设时,更是为村长提供了大捞特捞的机会。
首先,以村长为首的村委会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强行包括: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据此,村委会虽然并不掌握收回集体土地中最重要的决定权,其需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但村委会毕竟是有执行权的,在执行中,村长就可以对所拥有的执行权作出小小的一点任性,大把的毛爷爷就有可能进入村长的口袋了。
其次,村委会常常成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人。
上文提到,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开展工作,要帮助政府干活。因此村委会就常常成为了乡镇政府的马前卒,尤其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乡镇政府经常授意或者委托村委会帮助其完成工作。
北京甚至直接出台《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时,村委会可以作为拆迁人成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由此,村委会瞬间大权在握,完成了从麻雀变凤凰的蜕变。像周增柱一般的村长,在农村拆迁建设中,大发拆迁横财,真正完成了从权力到财富的转变。
因此,村长在土地征收、房地产拆迁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千万千万别让那点儿权力任意行使,从而成为人民的公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