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建筑被拆除能要求赔偿吗?

违法建筑指的是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违法建筑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必须要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违法建筑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建筑材料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进行拆除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如果拆除不当,导致公民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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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4号《行政裁定书》陈清因诉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法院观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由本院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行政裁定书》郭桂军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法院观点:违法建设不属于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设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建设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材料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中、不正当,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已发回重审。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再14号《行政裁定书》青岛久久模具有限公司、袁克玖诉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法院观点:虽然当事人的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是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是属于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未经法定期限和程序直接强制拆除的行为被确认违法,该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建筑材料等合法财产无法通过正常拆除的方式重返利用,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的行为扩大了当事人的损失。一、二审法院未查明当事人应予赔偿的房屋,导致申请人的损失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裁定发回重审。

 

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董光金要求确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槐荫分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法院观点: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中31000元具有合理性,其中包含了其自行拆除可以避免的损失,被告对该部分财产损失不予认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被拆的建筑物内实际物品的情况,因此,被告应对原告主张的该31000元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31000元赔偿金额,其余驳回。
 

 

违法建筑的拆除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如果违反法定的程序强制拆除了公民的房屋,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建筑的建造毕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被损毁后也不能要求与合法建筑相同的赔偿,只能要求赔偿建筑材料的损失,也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中恢复原状的赔偿措施。建筑物所用的建筑材料应属于合法物权,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对合法物权应予以保护。

 

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建筑材料还具有使用价值,在违法建筑所有权人向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表明仍需使用建筑材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返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应承担对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责任。

 

公民遇到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自己的房屋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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