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偿决定书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予以公告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零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09补偿决定书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予以公告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标签:补偿决定|国有土地|撤销答复
案情简介:朱某、袁某在天台县新城西区合法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市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需要,天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双方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9月1日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台州市人民政府于同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天台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补偿申请书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天台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7年2月27日,被告作出《关于朱式建、袁和平<补偿申请书>的答复。二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告所作的《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新城西区B1-3、B1-6、B1-7、B0-1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亦有类似规定。因此,本案在双方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作出补偿决定,而不是作出被诉答复。综上,被告作出被诉答复不当,予以撤销并限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实务要点:当我们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案例索引: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行初79号“朱式建、袁和平、天台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一案,见《朱式建、袁和平、天台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徐后利,审判员谢继红,代理审判员庞丹霞,书记员王丽萍)载《中国文书网》(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