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让百姓更安心!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始终贯彻着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直接关系到中国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存发展。其对于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次《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前两天我全面讲过,今天讲一些最为突出和被广泛关注的问题是土地经营权正式入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受侵犯、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方面的平等权利。此外,本次修改还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可以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在现有基础上也可以相应延长、承包地抛荒3年土地将被回收等内容。可以说,本次修改,让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更加灵活,土地变得更加珍贵。

 

一、土地经营权正式入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土地的使用、利用率

 

土地经营权是本次修法新设的权利,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让农户在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地或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选择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进行流转。流转方式可以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比如整体转包或分包,也可以自主协商出租,甚至可以以“入股”或者别的方式进行流转,同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其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扣缴。进行这样的修改同时也让土地受让人吃了“定心丸”,权利得到保障。这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作用,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

 

土地经营权除了以上几种流转方式之外,还可用于融资担保。不仅承包农户自己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只要经过承包农户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另外,在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是本次修正案增加的内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除了原有的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流转土地名称、期限等条件,另外,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质量等级、用途以及合同的期限、征收补偿费的所有权等都必须提前约定,这是个不应当被忽视的重要问题。现在有很多征地拆迁的案件,就是因为没有事先的协议,出现所有权不明的问题,引起纠纷。

二、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心进城落户,无后顾之忧地享受便捷生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体验到了城市生活的便捷,也希望做个“城里人”,享受城市的优质资源。但是,许多农民对“人进城落户后,所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表示深深担忧。因为修订前的法律要求农民在进入城市之前必须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他们在城市定居的条件。而本次修订,明确规定进城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些规定,消除了进城落户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方面的平等权利——嫁出去的女儿不再是泼出去的水

     

在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者房屋拆迁过程中,“外嫁女”的权益几乎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此种情况在农村司空见惯。但这次新法的修订为保护妇女权益迎来了曙光。新法规定,所有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都应当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妇女同家庭所有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平等的利润和分配权利,保障了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权益。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之所在,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计,决定着农民的生存、温饱和幸福生活;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直接影响着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关系着投资农业的人的收益与回报。可以说,此次修法,对广大农民朋友是喜大普奔的事儿。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