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进行分割

夫妻在结婚之后承包了一个土地的经营权来做生意或是种植、养殖等等,在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还没有到期的时候,夫妻的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了。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会对于财产进行分割,一些夫妻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争议。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进行分割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没有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不能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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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取得的来源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承包合同取得的,作为承包合同主体承包方的是农户,而不是个人,强行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最高院也明确指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因此,作为农户家庭成员个人并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自然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若法院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就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四)若法院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就有审判权替代行政权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基于以上规定,法院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司法权替代行政权的嫌疑。

离婚的时候可以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办法一人一半,没有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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