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你了解多少?

背景要从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说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有两个新的重大变革:

1、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2、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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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征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缩小征地范围,《土地管理法》第45条以“项目类型+空间范围”划定土地征收范围;二是,调整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7条把风险评估列为必要程序,把征地协议签订前置为审批条件;三是,改变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补偿标准,提出了征收农民住宅补偿要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同时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这两项改革将重塑未来的建设用地保障格局,对城市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改革前后对比

我们回到问题本身,为什么要实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改革要求,《土地管理法》在充分总结 33个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首次通过列举方式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明确:军事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确属必需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同时,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期,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用地需求,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成片开发”建设可以征收土地。

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一规定使土地征收成为各类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途径。土地征收制度在促进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征地规模过大、征地程序不规范、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授权立法事项,严格控制集体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自然资源部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20年11月5日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02〕5号),通知要求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的要点及审查程序,我们下期再聊,喜欢的朋友可以点个赞并关注。

来源:今日头条-云霄雨霁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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