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各种权利,政府等国家机关行使的职能的方式、范围受到人民的监督。国家有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用或征收私人的财产或房屋,被征收或征用者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但由于很多人对补偿款不了解,因此要求补偿信息公开。为您整理了下列关于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相关信息。现在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在我国土地征收和拆迁之中,《政府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拆迁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家规定政府的职能公开化的一种方式,也有利于人民更好的监督政府的工作,也利于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各种权利,更好的参与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来。拆迁信息公开化,有利于被拆迁人及时搬离被拆迁地,更好的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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