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搬迁方案与征收补偿方案
最近,《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湖鸟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协商搬迁方案》公布,其中除了相关安置补偿事项备受被纳入搬迁范围的业主关注外,该文件标题中的“搬迁”“协商”两词也让众多业主疑惑,是否“搬迁”不同于“拆迁”和“征收”,是否补偿标准存在明显的差异,“协商”又具体是指什么。
事实上,我们开始较多的听到“搬迁”是国家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易地扶贫搬迁是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国家的这一政策,是为了帮助贫困人口提高生活水平,主要针对居住在深山、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那么,现在天津市静海区公布的该搬迁方案,其并非是针对当地贫困人口,而是为了团泊湖鸟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简单说可以划归为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需要而当地业主予以搬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天津市团泊湖鸟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项目实质上还是“征收”,文件中的“搬迁”可以理解为“征收”的替代词。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身来看,其中虽然是规定的征收房屋,但是相关法条中也明显存在“搬迁”的字眼。例如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也就是说,此方案的搬迁与征收并无本质的区别,两者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均是房屋所有权人搬离长期生活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对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失去物权上的合法权利,而房屋也将会被拆除,在事实上灭失,不复存在。
此外,对于“协商”一词,事实上,不论是搬迁还是征收,都是在与被征收人协商的基础上完成的,协商搬迁模式也离不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
总体而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湖鸟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协商搬迁方案》虽冠以“搬迁”二字,但是其本质上还是“征收”,依旧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标准开展征收工作,相关被征收人可以据此要求合理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