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保障措施
国家在推行城乡建设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的农用地被国家有偿的进行规化使用,国家在征地的前提是带着自愿,且保证人们的社会生活保障有着落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征地拆迁保障措施有哪些规定,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征地拆迁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除以上规定外,我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基本对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保障的范围。
从现行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因政府征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第二、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对此各地方都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所以,在被征地农民是否能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首先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但如果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除外。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四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重点对象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都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村民,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其建立个人专用账户,按年龄段不同一次性或分批缴足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政府、集体、个人出资部分一并计入个人专用账户;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或在校学生,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当其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根据现行规定,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具体操作时,一般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来确定所纳入的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就业保险。
从现行规定和操作实践来看,失业保险的对象应该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措施:
(一)是政府组织开展就业培训,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就农民为重点;
(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的同时做出就业安排,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达到养老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年龄线以上的保障待遇。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此各地方也都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四、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不是全部被征地农民,而是被征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这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根据现行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以上就是征地拆迁保障措施的相关内容,从规定来看,国家在进行征地过程中,首先解决了人们生活保障的顾虑,相关方面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不利情况,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咨询杨律师。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