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2020年你还在继续“钉子户”的悲催人生吗?
导读:2020年已过去大半年,作者有时会想起那些因未获取满意补偿而仍然选择当“钉子户”的被征收人们。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深入,“钉子户”越来越少,越来越钉不住是不争的事实。那么,“钉子户”为何逐渐“钉”不住了?它又与我们常说的依法守房有何区别呢?本文,作者用最短的篇幅为大家浅析“钉子户”在2020年的命运和前景……
【“钉子户”为何“钉”不住?胳膊拧不过大腿】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钉子户”绝非什么贬义词,至多算是中性表述。毕竟房屋、土地在征收到来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归被征收人的,即便征收方通过征收决定的方式予以了收回,被征收人仍能在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生效前合法对其占有。
故此,“钉”还是“不钉”更多的是一种选择,认为补偿安置不合理也是老百姓的一种权利。而如何处置少数长期不愿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则是地方政府不容推卸的法定职责。
作者曾多次撰文讲过,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合法地打开这把锁的钥匙。前者管城市,后者管农村;前者针对房屋,后者针对土地。
决定完了,被征收人诉也诉了,败也败了,那么好,你就要限期腾房。如果还不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是自然而然的最终动作。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卸“钉子”也是需要依法行政的技巧的,这方面地方政府在多年的拆迁实践中掌握得很透。
既要将被征收人从房屋内安全地迁出并控制住,又要尽量避免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听上去很困难的目标实施起来或许并没有那么难。
至少从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看,强拆强迁中的“安全系数”确实提升了,这不能不说是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的某种反映。
可以预见的是,行政法治越健全、完善,留给“钉子户”这一事物存活的空间就会越小,时间就会越短。或许不久的将来,人们将不再理解这一词汇曾经那饱含沧桑与无奈的含义。
【如何理解“依法守房”?它和“钉子户”一样吗?】
“依法守房”与“钉子户”的最大区别有二:一是其建立在针对征收补偿纠纷启动法律程序的基础上,有较为明确的期限性,而不是漫无目的的坚守。
譬如被征收人针对区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在起诉期限内和审理期限内,其当然有权依法继续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任何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权利。
同样的“可诉”程序还包括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由城管、乡镇政府等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强拆强迁行为就只能依法暂停,直至法院的二审生效裁判作出。
二是“依法守房”具有愿意积极化解补偿安置纠纷,主动寻求协商沟通的意愿和行动。也就是说,上述程序的提起绝非单纯为了“耗时间”,而是要以此为契机寻求协商谈判的机会,争取通过“谈”而不是“打”来解决问题。
在此过程中,守住本就属于自己合法占有的房屋和土地,是被征收人获取平等对话机会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然而问题在于,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并不认可“依法守房”存在的合理性,而将其与“不配合征收拆迁”直接划上等号,进而将被征收人划到了对立面上。这样的理解显然并不明智,缺乏的是面对重大物权变动和生活环境变化时的换位思考。
要指出的是,征收拆迁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对涉案房屋、土地的合法占有权利应当得到行政机关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任何单位都不应以“公共利益”“多数人利益”等理由进行道德甚至法律上的“绑架”,一切公共利益的实现都是建立在尊重并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的。
【到底要不要留人守房?】
另一个值得稍微讨论一下的话题是,被征收人到底要不要守房?这个问题比较稳妥的答案是这样的:
其一,一旦房屋、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一定要留人实际居住使用,不要放任其空置。这样做的目的有三:一是便于第一时间掌握与补偿安置有关的信息;二是可以配合进行调查登记、入户实地查勘等工作;三是能够在强拆、打砸发生时及时报警、取证,并避免“破窗效应”;
其二,若涉案房屋为证件齐全的合法建筑,被征收人可在安排好上述事项后灵活掌握留守的时间。适当出趟门离开两三天是可以的。合法建筑即使遭遇不测,也可通过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的途径弥补损害,只要及时将室内的贵重财物和老弱妇孺迁出,不必过于担心。
其三,若涉案房屋为未经登记的无证建筑,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调查、认定结论出来前坚持居住使用。一旦无证房屋在“离开人”的情况下被偷拆,当事人便可能难以证明其房屋的合法性,索取行政赔偿也将面临实际困难。
然而无论如何选择,请大家务必牢牢记住一件事——切勿与上门人员发生直接的肢体冲突!(重要的话可自行重读3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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