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中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的各自职责是什么?

征地拆迁是由一系列的行为构成,既包含前期的征地报批手续,也包含征地补偿的程序。这意味着整个过程,政府都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是在征地拆迁中,也常常活跃着村委会的身影,有时候,街道办事处的人员也积极参与。那么,征地拆迁中,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

一、征地报批和审批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省级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除了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由国务院审批之外,都是由省级政府进行审批的。

二、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

全国各地的土地补偿标准都不一样,而且一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政府负责。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然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五、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

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市、县级政府往往会将自己的职权分一部分给其它机构实施,比如委托乡镇政府实施一些协助性工作;委托或指示村委会去签订补偿协议等等。

最高法院在一则案例中,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可以承担强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这意味着街道办事处如果违法,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村委会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征地拆迁中,政府往往利用村委会和村民天然的联系,利用村委会开展拆迁宣传工作。村委会不能实施强拆,如果超越权限,强拆房屋由征收部门承担责任。也不能随意分配土地补偿款,不能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此,村委会的权力有限。村民在征地中,要谨防夸大宣传村委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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