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征地拆迁吗?
在农村征收集体土地时,我们经常会看到《XX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公告》。此时,普通老百姓一般会认为,这是县政府决定征收土地了。
可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征地拆迁吗?
首先我们有必要分清征地拆迁的三类主体。
一、征地批准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除了这三类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可见,在我国,征收土地必须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征地拆迁。
二、征地公告机关
按照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在征收土地的申请被批准后,开始征收土地时,应当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只是征地拆迁的公告机关,其在获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后,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征地实施机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这一规定,征地的实施机关一般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比如国土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
综上,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征地拆迁。
在缺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缺乏法律依据的征地拆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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