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方用十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糊弄人?是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
征地纠纷案件中,争议点往往出现在补偿条件上,征收方出于各种原因想要压低征收补偿标准,而对农民来说,失地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也不得不提起十二分的注意。
从实际情况来说,拆迁补偿标准要根据各地不同属性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字,但大家一定要警惕,征收方的补偿标准是否已经“过时”。
按照十年前的补偿标准得出的补偿金数额想想也知道,与今天的物价差距有多大。
假如被征拆人如果真接受了这个补偿金额,可能以后的生计都会出现困难!
那么面对拆迁方给出的十年前补偿标准,被征拆人如何是好?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按照滞后数年甚至十数年的补偿标准绝对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这样的补偿标准,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按照符合实际情况的新的标准确定补偿条件。
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适用期限会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整体标准必须与征地实施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相适应。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结合本案,政府再给黄先生补偿标准中使用原来的标准,没有根据市场具体情况执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申请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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