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农村征地拆迁中,以下三件事,村委会无权做!

这几天经常接到“村委会逼我签协议怎么办”、“村委会要强拆我的房应向谁举报”、“村委会能扣着补偿款不发放吗”等咨询。今天给大家说下,以下三件事儿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无权做。

农村征地拆迁中,以下三件事,村委会无权做!

一、村委会无权决定组织实施拆迁活动

很多地方的拆迁活动,是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来决定组织实施,具体表现为:以村委会名义发布拆迁通知(或公告)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并签订补偿协议,甚至威胁要实施强拆。上述各个拆迁环节有个共同点,就是政府不出面,均由村委会牵头挂帅处理拆迁事宜。

但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农村拆迁,还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只要是拆迁活动,拆迁的决定、组织、实施以及责任主体均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只有政府才有权利拆迁,任何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开发商均无权拆迁。相关的拆迁公告、补偿方案应以政府名义作出,补偿协议也应与政府部门签订。至于房屋的拆除程序,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则应由法院来执行。总之,村委会无权决定组织实施拆迁活动。

二、村委会无权代替老百姓签协议

宅基地房屋是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在拆迁过程中,应由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丈量登记,与被拆迁人进行确认,并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无权代替老百姓签订协议来处分老百姓自己的房屋。村委会的代签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三、村委会无权截留拆迁补偿款

在拆迁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后,一般由拆迁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拆迁人账户。但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补偿款发放的便利,会将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代为支付。此时,村委会应当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如果存在截留的情况则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四、温馨提示

在此,我要提醒被拆迁人,遇到拆迁要擦亮眼睛,拆迁活动是否有政府的拆迁文件支撑,不能仅凭村委会的口头告知或者一张简单的“拆迁明白纸”就进行拆迁。

谨记,村委会无权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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