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2020年拆迁时,被征收人必须要明确这四点
家是一个温馨的爱巢,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避风的港湾,无论房屋是新是旧,只要有家在,对我们每个人而言都是为之幸福的。但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建设以及国家为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改善老百姓居住环境,先后开展了许多有利于民众的征收项目和拆迁项目,比如棚户区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危房改造等,这些征收拆迁项目的初衷是为解决困难家庭住房条件。
但是这些征收拆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产生的利益巨大往往存在拆迁补偿的问题。拆迁补偿关系着被征收人一家老小的生活,如果补偿太少不仅失去了温馨的家,也可能会让被征收人颠簸流离。
那么面对影响自身利益的拆迁,被征收人在2020年遇到拆迁时要明确哪些才能知道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呢?
首先要明确知道拆迁主体是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当下大多数的征收拆迁项目基本都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开始实施的,因而这些项目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此之外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或是个人都没有权利开展征收行为。
其次明确土地的性质
我国土地性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在遇到拆迁时,因土地性质的不同所以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拆迁补偿也不同。在实践过程中,集体土地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因此,被征收人首先要明确自己家的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明确之后可以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征收程序和补偿原则也审查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或是征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另外,被征收人也要及时的了解一下补偿原则和补偿方式。实践过程中,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通常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或是两种相结合,且按哪种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是有权利进行选择的,征收方无权剥夺其选择权。
在补偿原则方面,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
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这个原则要看具体情况,有的是大于拆一还一标准,有的则小于拆还一的标准)。
明确征收性质
对于征收在8月底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只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收,且新《土地管理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因此,北京拆迁律师在此提示众位被征收人,在实践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自己遇到的征收是以何种性质开展的,如果并不是以以上六种开展的征收工作,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采取举报措施。
明确征收拆迁的补偿内容
能够获得哪些补偿这也是被征收人非常关注的,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之后要依法进行补偿。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自身权益,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房产权、宅基地证以及相关证件,如果自己的证件不齐全,要及时的去补佃,在遇到征收方上门索要相关证件时,千万别轻易的就将证件交出去,可事先复印复件留存。
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有人员以没有登记将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或是其他原因为由不予补偿或是压低补偿。因此被征收人要注意征收方的一些动机,在遇到问题时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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