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农村征地不能拿了土地就不顾农民,法律规定的原则必须落实到底

导读:随着建设脚步的加快,越来越多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被划入了征收拆迁范围。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和房屋是生存最为重要的保障,不可或缺。因此,即使是国家要求征收拆迁的,也应该要保障被征收农民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的基本生活。 当然,国家在实施征收启动项目时也是考虑到了这些因素的。保障民生是本位,不管实施什么政策或是项目,都必须以不损害人民利益为重。因此,对于征地拆迁,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原则,征收方必须贯彻实施,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如果征收方没有落实这些原则,被征收人是可以进行法律维权救济。

农村征地不能拿了土地就不顾农民,法律规定的原则必须落实到底

征收拆迁的原则性规定:

一、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2004版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条款规定过于宽泛,以致于在具体的征收操作中,征收方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往往对“公共利益”进行过度解读。这就出现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这一规定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在这里需要注意,他用列举的方式很好的把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且不能做扩大的解释。公共利益包括:

1.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以上五点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的明确解释。首先这几点的前提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所以商业性的需要用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总之,法律规定了对农民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反言之,如果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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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大工程。涉及的流转金额也是数十亿计算的。就一般的私人企业是没有那么大的财政能力来支撑整个征收拆迁项目的。而且就算有那么大财政能力,也没有权威的信服力和行政力来平衡整个征收地区的秩序。因此,要实施那么大工程的项目,其主导必须由国家掌控。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该条款明确对农民土地的征收,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实践中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发布征收公告,有权力和被征收人签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征拆的一切行动。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实施征收拆迁都是不合法的。对不是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征收拆迁,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并且采取维权救济。

三、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早就正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多条法律着重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一方面是为了杜绝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获取拆迁利益而胡乱操作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从根源上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真正意义上实现征收的公平、公正。

农村征地不能拿了土地就不顾农民,法律规定的原则必须落实到底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免不了要涉及到众多老百姓的自身利益,因而引发出信访、群体性事件等。因此,提醒大家征收方严格遵守征收拆迁的原则性规定,才能从根源上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利益。如果实践中有和征收原则相出入的违法操作,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提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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