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国家法律严禁3种拆迁行为,被拆迁人一不轻易妥协二要及时维权
从目前实践来看,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有所缓解,这与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国家相关制度的完善是分不开的。然而还不够,拆迁违法行为并没有完全杜绝,它依然在伤害着群众利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然若是不想纵容拆迁方进行违法操作,被拆迁人也一定要主动起来。面对违法行为,该抵制要抵制,该维权要维权。这里提醒大家,实践中,法律严禁这3种拆迁行为,被拆迁人一要警惕它的发生,二不能妥协与委曲求全,三一定要及时维权。
一、严禁以地方政策作为拆迁的尚方宝剑!
在拆迁前期,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协商出现不一致时,被拆迁人的意见往往被以不符合地方政策为由进行否决。须知,地方政策超越法律的界限都是违法的。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使被拆迁人尽快妥协,经常拿拆迁政策来压制被拆迁人。部分地方政府所谓的拆迁政策,自然是为了其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为了行使其职权和方便其管理所用。但是,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大于法律,各级行政部门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任何超越法律的界限都是违法的。
在现实中,拆迁方可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被拆迁人无法只好听之任之,不敢反驳,其实这是错误的。
虽然目前与此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已经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的大纲,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离法律设定的这一大纲,被拆迁人把握住这一原则就不会轻易地被征收方所牵制了。
被拆迁人当遭遇政府以“政策”来打压时,首先要保持定力,不可随意妥协,拆迁方所谓的“政策”在很多情况下并非红头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击破这些违法点,便极可能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二、严禁进行非法强拆!
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公民房屋财产的政府行为应当推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经过规划、价格评估、拆迁通知、法院裁决、强制执行等程序。未经过这些程序的强制拆迁都属于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所谓“非法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又如在违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的,属于非法强拆。非法拆迁一般都是强制并带有黑社会性质,也有三更半夜偷偷的将别人的房产非法拆除。
三、严禁先拆后补!
国家法律政策明确要求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过去拆迁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今后,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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