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拆迁必备常识: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及要点归纳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的一套操作流程,征地拆迁领域也是如此,也需要遵守相关流程。实践中我们发现好多拆迁方违规操作,今天为大家梳理一下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和相关重点难点。征收拆迁的主体是谁?
1. 批准机关:
(1)集体土地:批准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国有土地: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2. 实施机关:
(1) 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5条。
哪些情况下可以征收拆迁
1.《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土地的补偿依据
1.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最高院在2011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土地补偿内容有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各县市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不低于重置价的标准进行。
注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它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等到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 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公平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主要部分,该项补偿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了解了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征地拆迁的常识有所掌握。不要把梦想寄托在别人身上,也不要太过在乎身边的闲言碎语,因为未来是你自己的,不是你能不能,而是你要不要。靠山山倒,靠人人跑,靠自己才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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