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遭到强制拆迁时无计可施?律师教你如何“亡羊补牢”
一、主要事实
2005年,来自湖北的孟先生在当地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下创办了一家养殖企业,经营多年。当时地方有关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自筹资金。
当地有关机关将给予一些宽松的条件来帮助这些企业,孟先生的养殖企业就是支持的对象。不过,2017年10月,为了控制环境污染,当地行政机关决定,孟先生的企业是污染企业,应无偿取缔。
二、律师分析
近年来,由于企业的强制拆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企业被强行拆除,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怎么才能得到赔偿?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这是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孟先生认为他的生意是合法的,当时行政机关盖了章,没有通知在一定期限内撤销。
后来被当地有关机关强制拆除,养殖的下蛋鸡都被宰了,设备设施遭受重大损失,希望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孟先生的损失有几个方面:
①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②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③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三、重点法条
《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赔偿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相关事项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责任机关为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逾期三十日内,向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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