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征收】公租房被征收,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
公租房主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由国家进行建造、管理的房屋,同时交由房管所进行管理,并提供给公民的承租房屋,承租的公民对该类房屋享有房屋使用权和优先购买权。当此类房屋遭遇房屋征收时,究竟会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呢?今天小编就针对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首先,大家得明确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时是否具备获得征收补偿的主体资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虽然公房承租人并不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可知,公房承租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可以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其次,由于房屋在征收时,公房承租人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形,即征收时已购公房、征收时未购公房以及征收时未出售公房,不同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所得的征收补偿也存在不同。
征收时已购公房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时已经购买了公房,则该公房的产权性质已由国家或单位所有转变为个人所有。其在补偿时直接按照个人房产进行处理,即应当按照被征收公房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估价对被征收方进行补偿。
征收时未购公房
如果房屋征收时,公房的承租人并没有购买公房,则需要区分公房属于直管公有住房还是自管共有住房。直管共有住房指的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理的公房;此类房屋在遭遇房屋征收时,应当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出售后再按照个人房产进行补偿。自管共有住房指的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此类房屋在补偿时是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在进行补偿。
征收时未出售公房
公房在征收时并没有进行出售的,如果被征收方和公房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征收方对公房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对被征收方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方和公房承租人并没有解除租赁协议的,征收方一般会对被征收方实施产权调换,原公房承租人可以与被征收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来的房屋。
由上可知,不同情况下的公房承租人在面临房屋征收时,获得的补偿也有所不同,征收时已购买公房的,按照个人房产进行补偿;未购买公房的,根据公房的类型不同进行不同处理;房屋征收时没有出售公房的,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实践中公房承租人应当根据上述的内容,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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