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未批先建”为什么那么多?原来是不了解这些

实践中很多人未批先建,2015年以来规制未批先建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相继出台,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些人对未批先建不是很了解,小编通过本文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什么是未批先建

所谓”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此处“擅自开工建设”仅指对永久性工程”的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为什么那么多?原来是不了解这些

二、”未批先建”面临哪些处罚?

新《环评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该规定,未批先建的处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2)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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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年未被发现是否不再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小编认为,未申请环评不属于持续违法状态,应从建筑完成之日起计算,因此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仍需处罚。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了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实际上,未批先建与违反“三同时”制度属于一个建设行为同时违反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分别进行处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届满后,行政机关已经不能再给予处罚,但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的状态,仍可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是未批先建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要先申请环评,如果确实没有申请一定要注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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