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中有哪些误区?被征收人不要轻易相信
“我们家最近被纳入征收范围了,我想着邻居家已经和征收方协商完成了,就想参考邻居的征收补偿数额,但是被征收方却拒绝提供,说是涉及他人隐私,我真的不能知道吗?”
“我们家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一直和被征收方无法谈拢,被征收方出具了危房认定书,然后没多久就强拆了我的房子,他们真的有权利这么做吗?”
由于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复杂,很多被征收方由于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导致其经常会陷入一些思想误区,今天小编就细数了一些征地拆迁项目中常存在的误区,大家在实践中一定要避免陷入这些误区中。
问题一:邻居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是否可以查看?
在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方想要参考邻居的补偿数额的情况,然而邻居可能不愿提供,而征收方却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由此可知,对于具体某户的补偿情况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如果被征收方提起申请,就更应当进行公开;同时,由于房屋征收补偿并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因而当被征收方可以申请查看邻居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问题二:征收方可以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方的房屋吗?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征收方以被征收方的房屋属于“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方的房屋,且不予补偿的情况。然而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可知,征收方无权对“危房”进行认定,更无权直接进行拆除,应当由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同时,危房也并不是一定需要拆除的,根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有四种方式进行处理,即(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而在实践中,征收方为节省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程,以被征收方的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方的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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