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不评估,直接谈补偿,会不会吃亏?
随着我国时代经济的发展,各地开始逐步开展征地拆迁项目,这对于老百姓而言无疑是一项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很多老百姓由于不懂法律法规,只关心最终获得的结果,而不关心征地拆迁过程。譬如在房屋没有进行评估之前,就谈论补偿的问题,这无疑是错误的行为!房屋评估结果是征收补偿的基础,征收方忽略房屋评估而直接谈补偿问题,对于被征收方而言是一个南辕北辙的事项。因此今天小编就针对房屋评估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首先,被征收方应当明确自己享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然协商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由此可见,不论是被征收方协商确定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
其次,房屋评估的时点只能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于实践中征地拆迁项目而言,很多征收方会选择在房屋征收公告作出前就开始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然而此时房地产价格却与评估时相差巨大,这对于被征收方而言极不公平。
同时,评估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还应当考量各类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如果被征收方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被征收方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问题,专家评估委员会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方对专家评委会出具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则被征收方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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