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只要我不拿补偿款征收方就不能拆房子?这么想你就错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现如今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明白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应当是先搬迁,后补偿。但是这一原则的实施是否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征收补偿款,其房屋就不会被合法拆除呢?
实际上,这种想法是片面的。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是需要先给付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的。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就擅自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一直不同意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款来使自己的房屋永远不被拆除。
针对被征收人可能会利用此原则,来拖延正常房屋征收进程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期限内就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存在房屋产权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征收方就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的房屋是有可能被合法拆除的。
也许会有被征收人疑问,这样自己不是没有拿到征收补偿款吗,为什么可以拆除自己的房屋。实际上,如果进行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一步,对于被征收人不接受征收补偿款的行为,征收方是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解决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支付补偿款)的,债务人(拆迁方)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根据补偿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确定了补偿数额的);(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通过“提存”这一方式就解决了被征收人不愿接受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款的情况,也即被征收人不能以此为借口组织合法的房屋拆除行为。
因此,一旦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意味着如果实行的是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需要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也即使用“提存”的方式。如果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或得以确定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则可以在决定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所以,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希望通过不领取征收补偿款来使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而且如果走到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一步,就意味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可能会大大受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所打算给出的补偿费就是提存的数额,再想增加补偿数额难度较大,且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
因此,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被征收人应当摆正心态,不能消极应对。要积极同征收方协商、谈判,否则就很有可能会得不偿失,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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