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最担心的事还是来了!住了几十年的公房迎来拆迁,该怎么办?
对于一些老年人和他们的孩子来说,公共住房补偿可能是一项令人担忧的问题。该房屋前期是单位公房,但自己租了几十年,现在如果面临征收,能否得到补偿?
本来公屋租户征收补偿,并而不是一个特别的问题。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公屋租户和公屋所有人,均享受赔偿的权利。但到2011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将补偿对象“腰斩”,只有公屋所有者才拥有征收补偿,而公屋租户这类补偿对象从此消失。
该规定的立法考虑可能是,随着城市的发展,按照房地产市场的趋势,公共住房问题将逐渐消失。 这是事实,但无论是在北京,上海,还是其他一些城市,都有部分公共住房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公共住房承租人赔偿纠纷,仍然时有发生。
那公房承租人能否得到补偿,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在实践中,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公房承租人的概念,但在一些地方规定中,公房的所有者和承租人仍被列为补偿权的当事人。
就像在上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中指到公屋租户支付相关机关规定的相应租金,并且出租单位与其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拥有获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偿权利。
在其他地方,虽然承租人没有被直接列为赔偿权利人,但地方机关却为承租人的补偿权利作出了努力,即由征收方和公共房屋的产权方签订补偿协议,然后产权方负责迁移并赔偿承租人。
如长沙——《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明确,公共住房在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要求的时间里与拥有公房产权的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房屋产权所有单位在项目范围内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将在协议中补偿安置款中支出。
可以说,上海和长沙的做法,代表着许多城市为公屋租户而做的法律安排。在实践中我们处理相应的案件,有两种通常的做法:
被征用人与房屋租户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征用人已经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被征收人应当赔偿被征用人; 赔偿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未约定终止租赁关系的,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置换产权。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当然,这仅代表一种普遍的做法,每个地方都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在公共房屋征收,房屋所有权状况比较复杂,所以不仅来自行政机关所有权的问题,也来有生活,家庭成员之间同居人与人之问题。在北京就有相关的案例。
第一代公屋租户是老父亲,父亲死后家中还有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精明,把租赁合同承租人变为自己的名字,搬出老房子和丈夫一起住。儿子老实,住在老房子里,没有别的房子。但是几年后,老房子面临征收,妹妹背着哥哥独自与征收方签了合同,在得到补偿后对哥哥置之不理,哥哥无处可去,只能呆在老房子里,当一个“钉子户”。
儿子在案件中,其实是共同居住的角色,他既不是被征收人,也不是租户,不仅没有合同的保护,而且还受到了家庭的背叛。在各地,对同居人的利益没有统一规定,但从公平的角度看,同居人有权获得安置补偿。具体到本案,老父亲去世后,妹妹私自变更承租人,是对哥哥权利的侵犯,即使被征收人与妹妹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不能影响哥哥领取安置补偿。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儿子得到了房子和满意的金钱赔偿。
最后,想提醒大家,各地保障公屋租户利益的规定不同,在实际案例中也很多问题和争议,在这种复杂得问题中连专业人士都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以弄清理解,所以如果大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免错过维护利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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