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款到了村委会,却迟迟不发放?该怎么办?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情况下是能够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而征收土地是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征收补偿款也是需要分配的。那么在遇到村委会拒不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时,村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进行有关知识的科普解答。
村委拒不发放征地补偿款,该维护自身利益?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倘若村委拒不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话,村民能够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挪用、侵占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挪用、侵占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还不能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给予其行政处分。
土地征收补偿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需要按照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那天起45天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地类、面积、位置;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种类;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支付方式和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如果被征地农村的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或者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的,应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那天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该对被征地农村的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进行研究。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的要求,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该举行听证会。的确需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的,应该根据有关法规、法律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作出修改。
2、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需要把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的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的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在批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的村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人应该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也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对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进行办理。
被征地农村的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人没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进行办理的,其补偿内容需要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根据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费进行支付,被征地个人和单位需要按照期限交付土地。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可由村委会代表领取。究竟怎样分配,需要由村民大会通过讨论的方式决定,按照村民民主议事规则,在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通过的情况下,分配方案就能够发挥法律效力。
安置补助费应该归土地承包人所有,补偿费由承包人直接领取。
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应该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补偿费由所有人领取。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的科普解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倘若村委拒不发放补偿款,村民能够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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