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条款,可决定征收补偿款?
随着社会城乡建设的加快进行,土地征收已经在全国各地铺面开展起来。于此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土地征收相关的纠纷。当然最为主要的就是,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的问题。那么土地征收原则上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严格规定,为什么还会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呢?
《土地管理法》就是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任何的征收行为都必须依法执行,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同时,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形,谈判技巧也事关补偿的提高。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同时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征收征用土地。所以,我们在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时,征收方必须以合法的程序征收,否则被征收方可以以不合法为由,和征收方谈判,要求提高补偿,甚至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该规定指出征收土地必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这是征收程序的第一步,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该批复决定,被征收人也可以要求征收方公开。如果征收时该程序不合法时,也可一次为谈判要件与征收方协商,要求提高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与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后,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由本省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被拆迁人可以在当地国土部门或政府官方网站查询该标准。
如果在实际征收中,征收方并没有严格按照该法条进行合理补偿的,可以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与补偿,如果达不成一致,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同时,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听证、申请协调或裁决等形式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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