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遭欺骗签下的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被撤销?小心补充协议陷阱!
导读:拆迁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拿到补偿的关键,被征拆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一般全部包括在补偿协议中。补偿协议一般由征拆单位按照格式作出,包括补偿方案中的各项补偿内容。我们都知道,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因被欺诈而签订的民事协议是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的,那么具体来说,怎样签订的协议才算是被欺诈呢?本文拟通过律师代理的一则真实案例来简单解读。
【基本案情:农村拆迁遭遇“补充协议”】
B市通州区的陈先生家有两处宅基地,2016年被纳入拆迁项目。拆迁人是顺开房地产公司。拆迁开始后,拆迁人与陈先生协商,答应给陈先生在补偿方案之外增加几个人口的认定并增加一大部分补偿款。
陈先生答应后,拆迁人拿出两份协议,一份是常规的补偿协议,另一份是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其承诺给陈先生增加的补偿都写在了补充协议中。
陈先生签字后,拆迁人称需把两份协议带回去盖章,没有将协议的原件当场交给陈先生。
10天过去了,拆迁人将主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打到了陈先生的账户中,并告知陈先生协议已经盖章完毕,要求陈先生交房。
当陈先生提到补充协议的时候,拆迁人转而不承认存在补充协议,称只见过主协议,然后拆迁人组织人员要拆除陈先生的房屋。
在这里,律师发现了本案的几个关键事实:
其一,陈先生在签订涉案补偿协议时,虽然没有拿到协议的原件,但是对补充协议拍了照片,并对协议签订的全过程进行了录音;
其二,陈先生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与拆迁人沟通时,也全程做了录音,其中多次提到了补充协议及其承诺的内容;
其三,陈先生的房屋并没有被拆除完毕。
【律师代理:“补充协议”不兑现构成欺诈】
律师在接受了陈先生的委托后,代理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拆迁人利用补充协议欺诈为由,要求撤销陈先生与拆迁人签订的全部协议。
律师认为,补充协议是主协议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不可分割性。陈先生是基于对补充协议和主协议全部补偿的认可而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
只有主协议的补偿内容肯定是与陈先生的意思表示相违背的。拆迁人利用补充协议诱导陈先生签订主协议,又在事后对补充协议不予认可,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陈先生可以要求撤销其所签下的全部协议。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民初4189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陈先生与顺开公司签订的全部拆迁补偿协议。
本案并不是复杂的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证据材料,法律上对于欺诈这一事由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比民事诉讼中其他事项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
所以,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重点要把握我方的证据。被拆迁人在与拆迁方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最好进行全程的录音,对于每一份自己签署的文件,都至少要在签字之后拍照留存。
尽量保障每次与相关单位的接触内容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以免出现类似陈先生这样的事情发生。这些看似繁琐的事情往往会帮助我们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给被拆迁人在事后救济中提供充分的证据保障,也给律师在协助当事人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提供更充分的武器。
需要补充的是,与开发商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与房屋征收部门等行政主体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有很大不同。本案所述的情形是针对前者这样的民事合同而言的,并没有涉及行政协议行政管理属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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