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拆迁后七年未领到补偿款,为什么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随着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的需要,催生了大量的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很多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谈补偿时口头承诺”先搬迁,拆迁补偿我们之后肯定一份不少的给你”。一些被征收人信以为真,但在腾完房很久以后都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才意识到遇到麻烦了。辽宁省的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房子被拆了七年,补偿款却一直未拿到手。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解读,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补偿款迟迟不发,征收方:是因为房产公司没有履行协议约定
杨某有一处平房坐落在XX镇,2012年2月,杨某因房屋拆迁与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协议约定征收中心给杨某安置一套住宅房并支付杨某八万元拆迁补偿款。
2018年11月,征收中心依约履行了房屋回迁安置义务,但征收中心至今未履行给付杨某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款的义务。为此,杨某找到征收中心询问,却被征收中心告知“因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和征收中心的协议约定,所以征收中心无法给杨某支付补偿款”。
对此杨某十分不解,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协议与给自己发放补偿款有什么关系。在多次讨要补偿款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征收中心履行给付杨某回迁安置补偿款的义务。
在庭审的过程中,征收中心辩称,之所以不能按照与杨某签订的协议约定给予补偿费用,是因为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与我们签订的协议,没有按时向我们提供征收补偿所需的房源,严重影响了征收补偿工作。如果我们承担了本案的金钱给付责任将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其他建筑开发企业将会以此作为依据逃避应尽的法律职责。
征收中心未履行与杨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是否具有合法事由?
本案中,杨某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中心依职权与杨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杨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向征收中心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义务,征收中心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被征收房屋回迁安置及给付杨某回迁安置房屋补偿款的义务,但实际征收中心只是履行了房屋回迁安置的义务,并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杨某回迁安置补偿款的义务。
征收中心称因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与征收中心签订的协议,没有按时提供征收补偿所需房源而影响了征收补偿工作。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与本案不是同一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征收中心对于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协议应当另行起诉,而不是将房地产公司的违约后果让被征收人来承担。
因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并不能成为征收中心不履行本案协议的理由。而杨某已经依法履行协议,尽到义务,征收中心也应当兑现其承诺,依法完整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将应给付的回迁安置房屋补偿款补偿到位。
最终法院认为征收中心的不履行协议理由不成立,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征收中心十日内向杨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八万元。
在此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根据”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我们一定要等到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再交房搬迁。拆迁补偿款不不到位,可以拒绝搬迁。一旦遇到补偿款迟迟不发放的情况,第一时间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