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征地拆迁,听说不允许在“周末”执行强拆?法律有做相关规定吗?

各地棚改拆迁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由此导致的强拆行为也是屡见不鲜,这是一种悲哀。有时,征收方时间上为了赶工期,或者是为了减少执法阻力,会选择在周末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这种行为合法吗?

对法律有所了解的读者可能会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那周末实施强拆,显然不合法啊。但问题是,周末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呢?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我国放假的节日共分为三种,一种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与国庆节;第二种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和建军节,这四个节日只有相对应的人群享有半天假期;第三种则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如广西等地会过“壮族三月三”,并放假两天。从这个办法来看,周六周日显然不被包括在节假日的范围中。

征地拆迁,听说不允许在“周末”执行强拆?法律有做相关规定吗?

那么周六日属于什么性质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条规定也就是俗称的周末加班,应当获得双倍工资。从这一点来看,周六日应当属于休息日,与一般的工作日区分开来。

但是有的读者可能会说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也提到了节假日,即“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而在一般的法律实务中,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周六日,也可以顺延到下个星期一。这很好理解,假设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想要上诉,正常上诉期是收到判决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如果最后一天恰好是周末,想上诉但是法院不办公,总不能因此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所以顺延到周一仍然可以上诉就显得合情合理。那么回到我们开始的问题,在民诉法的语境中,周六日显然被纳入了节假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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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岂不是说明法律自己在相互“打架”吗?其实不然,节假日这一名词并非法律术语,其语义没有准确的定义,需要结合使用时的语境和立法的目的来看。国务院出台的放假规定,显然是为了指导社会安排何时放假,假期长度,周六日放不放假,放几天假是用不着国家规定,每个人都心知肚明的,那么规定中不予提及也很正常,不能据此得出规定中没有提及的就不算法定节假日。而《劳动法》将周六日定义为休息日,是为了对加班工资进行区分,即逢年过节加班可获得三倍工资,周末加班则只有两倍,不将周末重新定义无法和过年过节的假日区分。此外,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看,传统节日往往是劳动者想要阖家团聚的时光,此时加班得到比周末加班更高的报酬也是对加班者精神上的补偿,而不能以此论证周末不属于节假日。而民诉法上面也已经解释过了,出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将周末纳入节假日的范畴有其必要性。

回到《行政强制法》中,该法的目的不止在于规范政府行为,也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从这个角度讲,禁止周末强拆有其积极意义,否则老百姓在周末放假期间还要提心吊胆,未免过于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显然也持这一观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中提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虽然最高院对此类答复的态度是“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是这种态度往往也会影响下级法院的裁判观点,我们可以作适当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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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并不应当在周六日实施,否则就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拆迁户若是遇到了这种情况,可以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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