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偿后搬迁】拆迁方须履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职责,先保障百姓再继续拆迁
拆迁涉及的利益过大,因而拆迁补偿问题必然会成为拆迁矛盾的核心。纵观各地拆迁实践,不难发现部分拆迁方总是想方设法的逃避补偿,通过“拆违促拆迁”、“偷拆误拆”、“以租代征”等违法方式,能不给就不给,能少给就少给,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权益。事实上,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拆迁要给予被拆迁人“公平补偿”,其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先补偿,后搬迁”。这里要提醒大家,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极为必要的。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先补偿、后搬迁”的拆迁原则。
曾经在各地的征地拆迁工作中,许多拆迁户没有拿到补偿房屋就被拆除,被迫陷入居无定所的境地,本身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而拆迁部门不及时给补偿和安置又再一次让拆迁户受到了损害,这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严重违反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的。为纠正过往拆迁实践中的错误作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于是“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便开始确立了。这一原则最早是出现在一些征地拆迁的政策文件中,而随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各地不断加强落实后,法律也不断的明确。
现如今,“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正式纳入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地在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那么,如何才能算“先补偿、后搬迁”呢?要解读“先补偿,后搬迁”,不得不提的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征收拆迁因补偿没有到位,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质上“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况:首先是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储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当符合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只有在征收房屋时,及时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民生,然后才能采取合适、合理的措施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腾房。
总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现在各地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拆迁部门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那么其行为就是严重的违法,被拆迁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注意,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保护的是拆迁户的利益,如果拆迁户对于先搬迁、后补偿模式没有异议,那么也是可以的,但日后维权时可能会有一定阻碍,因此放弃自己先得补偿权利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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