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协议已经签完了,还能返回吗?三种情况可以,还能多要补偿
如果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的话,就相当于没有签订协议,只能根据法律对补偿进行评估或者按照之前的状态对补偿进行协商。接下来我们就去了解一下几种协议无效的类型。
在拆迁补偿的协议中,当面对这三种情况时能够选择反悔。
一、主体不适合
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做出的民事行为不能够发挥法律效力。通过了解民法总则,我们能够发现,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和其智力情况不相符的合同,合同是不能发挥法律效力的。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属于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即便合同已经订立了,也是没有办法发挥法律效力的。在这里没有民事行为的能力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年龄未满八岁;
2、没有办法对自身行为进行辨认的成年人以及八岁以上的人。
倘若行政行为出现没有依据或者不具备主体的资格等等这些明显重大的违法情形时,合同是不能够发挥法律效力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的双方应该是被拆方和拆迁方。倘若拆迁方不是由征收主体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主体,协议就是无效的;
倘若同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不是被拆迁方,协议也是不能生效的,被拆迁方应该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如果房屋由两人以上共有,其中一个人的签字不能发挥法律效力。如果房屋属于两个人之上共有,那么按照份额就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同意。
倘若房屋是共同共有的话就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倘若共有人中的一人在其他人不知情也没有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单独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就能够确定为无效。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重大修缮以及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该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不包括在内。
当事人的意见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其中的一方通过胁迫、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合同不能够生效。
因此,倘若在征收的过程中,其中一方采取乘人之危或者欺诈胁迫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话,那么协议就是不能够生效的。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征收方故意通知被征收人关于征收补偿方式的一些虚假规定,或者是作出夸大、虚假的承诺诱导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签字。
二、恶意串通,使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涉及到拆迁的房子大多都承租出去了,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房屋的屋主并不认同拆迁协议,双方没有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拆迁方经常会采用将被拆人意见绕过的方式,同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也就是说,拆迁方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同非房屋所有者签订合约,这种看似程序合法的方式实质上使屋主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也不能发挥法律效力。
三、如果征收行为的前置程序违反了法律,那么协议就没有办法生效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征收方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合法程序,倘若其中征收方的一些行为违反了法律,那么在征收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就不能发挥法律效力。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的内容、认真考量。
对于补偿协议,如果采用了货币补偿的方式,就一定要对补偿的方式、时限、数额进行明确,如果选择了房屋调换的方式,那么也需要对调换房源的面积、朝向、位置和装饰情况等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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