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地时,哪一级机关算是合法的征地主体?律师教你该如何判断
一、谁是征收土地的主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和两级部门:
(一)设区的市有关机关及其国土局。
(二)县(县级市)有关机关及其国土局。
二、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一)乡(镇)有关机关有权征收土地吗?没有。
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只能国家土地局。
乡(镇)有关机关无权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因此,如果这些有关机关征用土地,就是违法行为了。
乡(镇)有关机关,不是执行土地征收的主体,如果其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了补偿协议,这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土地征收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征收机关、批准文号组织实施,征地目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措施和征地补偿期限,应当在征地完成前批准。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应当公告。”
在征收实践中,常见的是“以租代征”,即属于乡(镇)有关机关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非法进行征地的行为。
(二)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是不是征地主体?不是。
1、土地征用,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划拨。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依法给予市、县各级有关机关。
3、区政府虽然属于县政府,但不是独立的财政体制政府,无力支付土地补偿费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有一些存在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它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吗?
开发区管委会能否成为征地主体,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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