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征地批复作出前不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违法

2014年,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因为新建项目征收油坊堡村的土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了征地批复。其后,因为该征地补偿不合理,油坊堡村部分村民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未尽职审查,没有进行听证,损害了村民的理由。相关证据表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将《听证告知书》只告知了油坊堡村村委会,没有告知广大被征地的农民,被征收人从未见过这份所谓的《听证告知书》;其次,作为重要报批依据的《放弃听证告知书》并非村民代表真实意思表示,放弃听证证明上签字确为代表所为,但据签字代表反映,签字上面的放弃听证内容在签字时并没有,因此代表们并不知道自己签字确认的内容是放弃听证的证明。再次,油坊堡村村委会从未召开过所谓的村(组)会议,被征收人亦未表示对补偿标准无异议;最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报批材料之一即油坊堡村村委会出具的《放弃听证证明》后,在未要求提供被征收人出席会议的人员清单及对补偿标准无异议的签名确认单的情况下,即认为被征收人放弃听证的权利,导致被征收人丧失听证权与确认权。

征地批复作出前不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违法

案情分析:

在征地过程中,告知和听证是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在征地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怠于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导致被征收人在不清楚任何事宜的情况下,土地就被征收了,剥夺了被征收人听证、确认的权利。

法规参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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