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收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何判断?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裁判要点: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在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认识有分歧的情况下,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例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关于补偿标准的审查。作为征收决定附件的征收补偿方案中所载的补偿安置价格通常是征收区域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平均价格,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合法性、正当性作出一般性判断。而从权益保护的针对性看,其后由评估机构在入户调查基础上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产生更为直接影响的最为重要的证据。被征收人如对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格不服,除可依法申请复估或者申请鉴定外,仍可通过起诉征收人据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据此签订的补偿协议寻求司法救济。

征收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何判断?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0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正亭,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号。

法定代表人:毛顺茂,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洋,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谢正亭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昌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赣71行初39号行政判决:

1.确认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洪新征字(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撤销南昌市政府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洪府复字(2017)629号行政复议决定。

谢正亭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赣行终101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正亭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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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亭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行政判决,撤销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洪新征字(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01号征收决定),以市场价格为标准重新审核评估,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法院既已认定01号征收决定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就应当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实施,作出撤销判决,而不是以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拒绝作出撤销判决;

2.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把涉案房屋征收定性为公共利益、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但不论是从土地利用性质还是目前相关住宅的质量、环境和配套设施看,均不属于公共利益、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范畴,涉案房屋征收实为借旧城改造之名从事商业开发;

3.南昌市政府、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藐视法律,滥用公权,逼迫征迁,而原审法院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却未作调查,明显存在包庇;

4.红谷滩新区管委会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华而不实,确定的评估价格无法让被征收居民购买相同类似的房屋,政府强买强卖,违反商品价格竞争原则,严重侵害该地块居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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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申请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作出的01号征收决定,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原审法院经审查,以被诉01号征收决定违反行政委托行权规则和法定程序为由确认01号征收决定违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集中于涉案建设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以及原审法院的裁判方式选择等方面,围绕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现具体分述如下:

(一)关于涉案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问题。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在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认识有分歧的情况下,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例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何判断?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本案中,涉案建设项目地块系作为棚户区改造纳入南昌市政府2017年工作计划,依法属于《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范畴;其次,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把各县区棚户区改造列入城市再造工程,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文件,表明棚户区改造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要求;最后,从征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已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表明大多数人同意改建方案,可视为相关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据此,再审申请人有关涉案地块不属于公共利益项目的再审申请理由难以成立。

(二)关于裁判方式的选择问题。一审法院指出,虽然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但考虑到南昌市推进涉案地块棚户区改造工作整体上具备公共利益属性,原审庭审中南昌市政府也认可该征收决定效力,且涉案地块的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适用撤销判决否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将对南昌市政府推进的城市建设、红谷滩新区建设产生不利影响,也容易导致大多数已经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失去效力基础,进而损害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

征收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何判断?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故原审法院详细阐释了选择确认违法判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精神,亦符合行政法上的利益衡量原则。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应适用撤销判决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对补偿标准的质疑问题。从原审法院的审查情况看,目前尚无确切证据表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当时周边同类房地产的一般市场价值,故针对再审申请人对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之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作为征收决定附件的征收补偿方案中所载的补偿安置价格通常是征收区域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平均价格,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合法性、正当性作出一般性判断。而从权益保护的针对性看,其后由评估机构在入户调查基础上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是对再审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产生更为直接影响的最为重要的证据。再审申请人如对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格不服,除可依法申请复估或者申请鉴定外,仍可通过起诉征收人据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据此签订的补偿协议寻求司法救济

征收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何判断?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综上,谢正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谢正亭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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