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地批复被征地农民有权申请复议,期限怎么算?

导读:征地批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文件,它直接关系到土地权属的变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是根本上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户土地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必然要赋予被征地农户相应的救济权利,才能保证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当被征地农民要对征地批复申请复议时,其复议期限究竟该如何计算呢?若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并不知情的村民又该何时提起复议呢?

征地批复被征地农民有权申请复议,期限怎么算?

【复议救济征地批文的依据】

行政法关系的法律救济途径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救济途径。对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而言,我国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限定了救济的方式,即不再是一般行政行为的复议或者诉讼,而是复议选择终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论上来讲,对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

但在实践中,很少有法院受理此类的行政诉讼。因此一般被征地农民会选择复议的救济途径,而复议的申请期限远远短于诉讼的起诉期限,故认定申请复议的起算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要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申请期限的时间从何时起算呢?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情况定复议期限】

首先,征地批文一般是通过征收土地公告的方式对外发生效力,形式上一般是省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批准同意。

申请单位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被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并载明相应的批文。也就是说,虽然征收土地公告是不可诉的,但被征收人通过该公告告知的征地批文知道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由此作为知道批准征地行为的时间,开始计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此类行政行为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则其生效时间应当满足一般的公告要求。公告行为应当指定明确的公告期限。公告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实践中很多征收土地公告仅仅指定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却没有指定公告期限。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显然不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告期限。征收土地涉及广大农户切身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这是行政法基本的程序性原则。

其次,如果征收土地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实践中也常常出现仅仅将公告直接送达村委会,但村委会不予张贴公告的情况。这样被征地农民无法得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也就不能起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如果征收土地方案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通过其他方式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另案诉讼中得知征地批文存在后,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被征收人实际知道该批文存在的时间起算。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相应的,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请求,申请人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批文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问题。小编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法律程序的期限,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同时,密切关注2020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针对征地批复救济渠道可能会产生的变化和调整,在变革中抓牢自己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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