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那可不一定!读懂这篇文章,也许你就能找到维权的线索
征收与拆迁房屋的过程中,经常有一些拆迁部门以某些建筑没有房产证或者审批手续不全为由,将该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其进行无偿拆迁。
而一些老百姓民众在面对这种状况时,会因为自己的证件不全,觉得走法律途径也是理亏,因此只得向那些拆迁部门妥协。
这些老百姓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证件不全也并不一定就代表自己的房屋就是违法建筑,也不一定要被强拆。
1、没有登记建筑出现的原因
这些没有证件的房屋我们暂且称做它们“未登记建筑”吧。这类建筑之所以大量存在,多半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
1、法律法规调整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在制度颁布之前,有些建筑就已经存在了,在有关制度出台之后,对照制度的标准,一些历史性的建筑也就被定义成了违法的建筑。
下面几个是与地产相关的重要立法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在1984年1月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1990年4月1日施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1993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
《房屋登记办法》在2001年8月15日起实施。
在1984年1月之前修建的房屋,倘若让这些建筑出示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证,那是根本不可能的。按照现在的法律这些建筑就属于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那么这些建筑是不是就属于违法建筑呢?
2、开发单位违规建造导致的
这个原因比较好理解,举例而言,一些小的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就建造房屋或在没有进行初始登记的情况下就售卖房屋,致使买房的人不能顺利进行房屋登记。
3、职能部门管理不严造成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接着上面的内容说,在出现了个别开发商违规建造房屋的情况后,因为种种原因,相关部门没有对此及时处理,致使这些建筑被长期使用,成为被遗留的历史性问题;
4、群众自身原因造成的
例如,一些群众缺乏自身的法律意识,在不该建造房屋的地方随意建房,不论大家怎样劝导都没有用。
没有登记的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
法律上有一条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这条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也可把这条原则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座在70年代建成的建筑,用现在的法律要求将其视作违章建筑,这明显不合理的,一座建筑物是合法还是不合法,需要结合建筑物建成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所以,在许多地方的拆迁过程中,有的建筑虽然没有证件,但依然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多数是以时间来判定的。
例如,淳安县人民政府就曾规定,在1984 年1 月5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以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联合规划、土地等部门规定,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筑的但没有进行登记的建筑,可以将其看作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补偿。
当然,并不是所有未登记的建筑都可获得全额补偿,部分省市对此也做出了规定,对认定为违反规划尚属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不进行补偿,但应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来支付。
所以,无证的房屋不一定全属于违法的建筑,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在拆迁时都不给补偿,而是需要通过具体建筑来具体看待的。
在遇到拆迁方说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必须要拆除的情况时,大家就需要多留个心眼了,这种说法是个别拆迁方屡试不爽的套路,在必要时我们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依法维权,来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