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朋友注意:这3种情况下,禁止动工拆迁,否则拆迁方违法!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房屋拆迁是农村朋友会遇到的事情,依据相关法规,土地拆迁不只是房屋拆迁的问题,而且还是连土地使用权也一并失去,因此关于土地拆迁的赔偿,被拆迁方一定要重视。为了规范拆迁补偿的过程和标准,为了使拆迁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国家出台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令禁止强征强拆,农民朋友们需要注意。
国家禁止三种拆迁行为,否则会受到严惩!
1、拆迁方案未公示
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10条规定: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拆迁方及有关部门不公示拆迁方案,那么农民朋友是可以直接拒绝拆迁自己的房子的。
2、拆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很多时候,由于拆迁方和农民之间很多问题没有协商好,产生了意见分歧,根据《条例》第14条、第26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房屋估价有异议的,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可以申请符合评估或鉴定。
被拆迁方对拆迁相关事宜有不满可以提出,在问题解决期内,房子是不能动工拆迁的。但若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按照合约规定及时搬迁的,法院就可判决强制执行了。
3、补偿未到位
简单来说就是还没有给农民补偿就先让人搬的,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只有这一处房子居住,要是补偿不到位,那么农民无法保证自己的生活,所以必须要提前协商好。按照《条例》第27条相关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赔偿款迟迟没有到位,被拆迁方就有理由不搬迁,拆迁方就没有理由动工拆迁,必须先把补偿金如约足额发放。
先补偿后拆迁是国家要求农村拆迁的基本原则,这有一原则是坚决不能让的!
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的内容,拆迁补偿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拆迁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制拆迁等,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