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再出新规,“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有救了!
在过去的八到十年里,包括国家资源部在内的国务院许多部委都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和认证。从“未登记”,“缺乏相关证件”,到“有相关完整的证件”,是全面进行农村的“三块地”制度和《土地管理法》大修订实施的重要前提。然而,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农村地籍调查非常薄弱,历史债务太大,以至于“一户多宅”,“占用面积超出”,“妇女权利”和“非群集体的成员占用宅基地”等等问题都出现了。确认登记许可和发证速度很慢。如果是这样,自然资源部将如何通过新法规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想法?
要点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再区分“房证”和“地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指出,到目前为止,全国的所有市、县都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的登记职责机构的整合,但不包括西藏的部分的市、县外,都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登记,已经发布了新的取消了旧的。对此,各地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时应该颁布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在分别颁发。广大民众平时熟悉的房证和地证已经合二为一了。
要点二:权属调查结果可发微信公示
所有权调查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上公布,所有权调查结果将以公告形式公布。《通知》特别是在有大量移民工人的地区,我们可以通过电话或微信通知权利人和利益相关方权属调查结果。因此,“微信”已成为调查宅基地及及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结果的法律途径之一。
要点三:合法的“一户多宅”可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规定,宅地基的使用要按照一户只能一宅的要求,原则上,要确认登记到户。如果符合当地分户建房的条件未分户,但是没有经过批准就单独建房,分开居住的。如果新建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的规划,本村农民也都同意并且进行了公告没有异议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登记,如果不单独居住,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分户后房屋建筑用地的总面积的标准的,则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确认登记。
要点四:宅基地超占面积问题分阶段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房屋而占用的,在《条例》自实施到现在没有扩大的,不管它有没有超过后面当地规定的占地标准,都按照实际的使用面积进行确认登记。
- 从1982年《条例》的实施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农民集体的成员占用的房屋超出了当地规定的区域标准的,超出的面积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的结果确定并登记。
- 1987年实施《土地管理法》后,农民集体成员建设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补办完整手续后,对其面积进行确认登记,超出占用的面积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
如果过去转让房屋或捐赠房屋所占用的房屋面积超过当地监管区域标准,则必须检查转让或捐赠时房屋区域标准的政策,并进行确认登记。
根据这个我们可以知道,新规定明确坚持法律不追溯过去的原则,对没有经过批准就占用了宅基地而造成超额占用土地面积的问题提出了更能进行实际操作的规定。
要点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确定
不是本农民集体的成员因为国家扶贫而搬迁的、建设新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遵循政府的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有的宅基地后就注销登记,并且按照法律建设新的房屋所需要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城市户口的居民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到现在仍然没有扩大面积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城镇户口的居民合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拆基地或者因为合法取得房屋而拥有的宅基地,可以按照批准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由此可知,城市居民是城市户口的,在历史上如果合法取得宅基地及其附属房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被确权登记的。
要点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
农村的妇女作为家里的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必须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上。如果农村妇女因婚姻离开原来的农民团体获得了使用新的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则根据法律登记并使用,同时撤销原始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农民入城后,其使用最初合法获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按照法律确认登记。
据此,所谓的“已婚妇女”宅基地及其附属房屋的使用权的问题基本解决了。也就是说,除非已婚妇女在新家没有获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就不得撤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对此,律师想提醒农民朋友,宅基地及其附属房屋的登记和认证非常重要。日后宅基地上有自己的房屋被征收、自愿有偿和“三权分置”等试点改革的情况时,全面彻底的确认权力登记是农民维护权益的重要前提。有没有证,自然是不一样的感觉,有证的话心里才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