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经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数量、结构、质量、补偿金额;
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委托书;
当事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管人的代管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文本及公证申请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