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时,农民只能签字接受?不,这几种情况可以拒绝征地。
许多农民可能会有一种感觉,就是进行土地征收的土地征用时给定的价格只有几万元/亩,而他们转手销售价格是扩大了几倍,觉得很吃亏,所以村民们可以拒绝一些土地收购请求吗,答案是肯定的,征收土地和买卖土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主要是迎合需求的建设,由行政机关发起的,一个是在业务的指导下,在市场上出售,如果他们的价格差距太大,也可以作为一个理由,现在让我们看看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征地。
土管法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是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在实施过程中会做出相应的补偿措施,若是农民发现他们已经被征地,但没有收到任何补偿通知,他们可以选择拒绝这种非法征地,那么没收土地的行为怎么进行合法的判断呢,主要看是否有没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声明公告,这些材料在村子肯定会进行宣告,一般土地没有这个就属于非法征用土地,行政机关也无权进行强行没收。
以下是相应法条:
《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征收是合理合法的,那么即使业主拒绝签署协议,也是无效的,这里的土地征收是强制性的。
被征用的农民的权利是什么?
正常的征地行为是通过相应的过程,而且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会有很多法律知识指导,确保征地的过程是合理和合法的,现在了解一下农民征用土地时的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的补偿
从名称中可以看出,农民有权利知道征地补偿的措施和内容,征地令下达后,国家一般会向被征地农民发出征地通知,说明征地补偿方式、安置方式、金额、方式等,土地法还规定,征地规划完成后45日内,被征地地应当向被征地人公开征地要求和征地信息,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征地知情权,农民也有权知道周围的土地价值和产值。
2:调查结果的批准权。
征地前,行政机关会对土地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民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无误后,然后报上级机关审批,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就可以可正式实施,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类型、产值、附着物数量和价值等,以及调查结果是否与农民签名情况一致,核准权体现在赔偿水平上,根据《土地补偿法》的规定,土地所有人和承包人将在指定地点确认并且出具的确认书和文件,农民要核实查看的结果和签字的结果相同,如不一致,有权拒绝领取赔偿。
3:对赔偿方案的听证权。
这意味着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由土地征收机关制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必要听征用农民的意见和建议,被征地的农民可以拥有听证的权利。
这项权利国家土管法第48条规定: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4: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的补偿效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议,合理表达意见,以此提高补偿水平,取得征地令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适当提高补偿水平,这些都是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我们必须提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