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权利,村委会不具有

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土地集体的集体所有权,所以一旦征地拆迁等纠纷,村民往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时候,会有由村委会实施开展征地事项,或代表实行对农民征收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方案,因此,在土地征用村里,什么是正确的?相反签约的可以处以征收补偿方案获得赔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土地的国家征用,按照批准后的法律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组织的征用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实现应该在被公布。在规定期限内,土地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征地补偿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规划;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土地征收的权利,但在不取得农村建设许可证、不按照许可证建设的情况下,乡镇政府有一定的权力,但无论如何,村委会无权执行这项工作,因此,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的要求进行征地,是违法的。

  •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经国务院批准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进行土地征收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同时进行土地征收审批的程序上,不再单独办理土地征收审批,超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因此,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征地类型的不同,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程序,村民委员会无权审批

  •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需要用于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转让等原因使用土地并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为了促进土地征收进程,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这显然是违法的,恢复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报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者所有。”市、县、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因此,在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除非被征用者委托,村民委员会没有权力签署征用补偿协议,而不是被征用的村民。

  •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是排他性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需要安置的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由其他单位安排的,由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向被安置个人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贴使用的监督。”

因此,按照这些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如果村民放弃安置,支付安置补助费直接给村民。

但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二)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因此,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虽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随意分配补偿,而是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制定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特别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无权进行土地征收,无权代替被征收的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也无权随意分配征地补偿资金,因此,在实践中,如果村民委员会所做的工作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则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应使用合法武器来保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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