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拆房子?征地拆迁主体是谁?……
在这个世界中任何事物都会有它的规矩,毕竟我们现在已经是文明社会的,规矩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关于征地拆迁也是一样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那必定会有一部分人饱受被欺压等手段。今天律师为大家讲讲征地拆迁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对这部分有所了解,日后可以利用。
征地工作程序:土地在征用前需要准备的资料,土地征用时需要提交的批准材料的预审批工作程序,以及批准后的工作程序。
征地审批后的具体程序: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审批文件后,宣布征地,制定征地补偿金,宣布移民安置方案等。
征地程序有哪些?
如果从具体操作上细分,征地工作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征地审批前的工作程序、征地材料的组成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的工作程序。
- 第一阶段是需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以及组织征地听证会,这是告知阶段。
- 第二阶段主要是编制和提交一些资料,即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说明、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地方供应计划等,这是“一书四方案”
- 第三阶段主要是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补偿。这是发布征地计划。
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批准的征地计划,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的基础上,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的天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土地征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位。补偿安置计划,向有关市,县报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有必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计划进行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附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征地权利人的意见和办法,并附听证笔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