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超过六个月,就无法诉讼了?其实并不是你想象的那样!

经过多次拆迁后,强制拆迁后,首选方法可能是谈判,信访,报告等。但行政诉讼的时效是有限的。我们都知道,强制拆迁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也就是六个月,法院通常是不会立案的。

今天律师就此问题给大家准备了一些应对超过起诉期限的方法以及什么样的案件超过起诉期限还可以起诉的情形。

如何计算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您知道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实际拆除案件中来说,计算拆迁时间的起点应该是从拆迁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拆除发生之日起计算的时效。

怎么算知道或者你应该知道的时间呢?当拆除发生在现场,或者如果它们在本地新闻中报道时,可以将它们认定为已知或应该是已知的。

一般来说,在了解拆迁后,应及时提起诉讼。如果超过六个月,法院将不予接受。

如果已经六个月了,有什么方法可以挽救吗?

强制拆除超过了六个月,你再去起诉,法院通常不予立案了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被拆迁方于1月1日房屋被拆除,2月份得知房屋被拆除的事实,被拆迁人直到10月才去法院诉讼,但是由于过了起诉时间,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我们假设被拆迁人已经在了解到2月份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诉讼时效应在2月份计算,然后到8月份,起诉时限将到期。如果你在10月份去检察,那么法院将不会公开案件。您很难通过合法渠道捍卫自己的权利。

那我们可以做些什么让法院为您提交案件

  • 首先,要及时报警,并将警报记录作为后期维权的证据。

我们已经说过,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即使我们知道拆迁的发生,我们也可以说我们不知道谁是实施拆迁的人。

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必须先报警,让警方提起诉讼,帮助我们调查原来的强拆房屋是谁在实施。调查结果公布后,我们对拆除事实有了真实而全面的了解。包括谁将拆除房屋是违法的。

  • 其次,根据调查结果,被拆迁方直接推到拆迁方强拆房屋的事实,这样就可以提起诉讼。

警方报案后,如果警方进行调查并发布调查结果:确认拆迁方强制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子。从我们收到调查报告的那一刻起,被拆迁人才知道房屋是被迫拆迁的以及由谁拆迁。只有这样,我们才有足够的理由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我们的权利。从派出所给出我们调查结果时,被拆迁人就可以开始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法院没有理由接受我们的诉讼,理由是它还在诉讼期限内。

如果警察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即使他们进行调查,他们也不愿意给出调查结果证明原拆迁是由拆迁方造成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行政无所作为的行为去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公安机关有自己的内部评估机制,他们不会以自己的工作考核指标为代价来铤而走险的。因此,公安机关很快就无法承受发布调查结果的压力。

  • 然后,当调查结果出来时,从被拆迁人得知房屋是何人所拆的时间开始实际计算六个月的法定时效。关键建议:遭遇违法拆迁后不要拖时间,尽量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维权

上述拆除房屋超过六个月的政策是最后的救援措施和最后的手段。尽量不让自己陷入“致命维护权益”的不利局面。因为这种维护权利的方法实属是被拆人的万不得已使用的方法。

一方面是取证难。这里的取证难分两种情况。

首先,在拆除时,拆迁方通常会将执行记录器记录在拆除过程中。如果此时在视频中直接拍摄被拆迁人,则很难证明我们不了解拆迁情况。不再可能通过警报来找回拆除的法定时效。

如果房屋拆迁时间过长,即使执法记录中没有记录,我们也会特别难以收集证据 如果您在困难的情况下盲目捍卫自己的权利,您将无法保证您无法保证自己的权利。您也可能将钱花在权利上,而薪酬和回报并不成比例。花钱所起的作用跟没有作用是一样的,那么这种维权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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