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茂南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1)经审查,确需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的; 2)拆迁和报废单位负责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的。 3)拆迁和报废单位负责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应当制定拆迁或报废方案,确保拆除安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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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茂名市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申请书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2 | 营业执照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工商局)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4 | 申请人身份证 | 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5 | 授权委托书 |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6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7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的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关拆迁或报废方案的技术鉴定意见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http://wsbs.maomin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级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楼盘1号楼二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